关于2010年协议供应项目采购事项的通知-k66凯时
时间:2015-10-27阅读:645次
穗财采〔2010〕6号
关于2010年协议供应项目
采购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2010年我市空调、复印机、速印机、公务车、家具、摄影摄像器材、传真机、碎纸机、电视机、电梯、一般会议、印刷等12个项目实行协议供应方式采购,现将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及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协议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均实行协议供应方式采购。
(一)年预算在80万元以下的空调、复印机、速印机、摄影摄像器材、传真机、碎纸机;
(二)年预算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家具、电梯、电视机;
(三)采购同一品牌公务车10台(含10台)以内;
(四)每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一般会议(“一般会议”是指需住宿的会议,不包括市党代会、市人大、市政协等一类会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五)年预算在1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印刷。
采购人可在我局公布的协议供应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不受区域限制)。
二、协议供应期限
空调、复印机、速印机、公务车、摄影摄像器材、传真机、碎纸机、电视机、电梯协议供应期限一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家具、一般会议、印刷协议供应期限二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操作办法
(一)空调、复印机、速印机、印刷。在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测试期间,有采购需求的单位,可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协议供应操作办法执行(详询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22330240,22330246)。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测试开通后,采购人使用原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账户,密码为123456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密码),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对供应商“货比三家”,在协议订购、议价环节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采购。
(二)家具、电梯。使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协议采购电子平台()进行询价采购。在实施电子询价前,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可到现场)对其产品进行咨询比较,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邀请其在采购中心协议采购电子平台上报价,系统自动确定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三)公务车。使用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采购电子平台()进行电子订购。订购前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中通过咨询比较,确定采购车辆的品牌、型号、提车点。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交购车相关资料后,由采购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市属财政供养单位购买定编的小汽车,按《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小汽车采购方式改革的通知》(穗财资〔2008〕471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摄影摄像器材、传真机、碎纸机、电视机。实行电器卖场协议供货。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货比三家”后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协议供应商提供“广州市政府采购专用卡”号码,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合同。
(五)会议服务。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会议服务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并向供应商提供“广州市政府采购专用卡”号码,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合同。
四、协议价格监督
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应过程中,如发现市场上有非协议供应商销售的空调、复印机、速印机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其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采购人可登陆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启动电子反拍程序,协议供应商和非协议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其他项目。如果协议供应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非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采购人可向所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反映情况(市直单位与市财局政府采购处38923541,38923543联系,区属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联系)。若情况属实且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人可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
五、权益保护
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同时,采购人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六、其他
采购人购买的项目在协议供应范围内无法实现(超出协议供应商提供的品牌范围)采购人可向采购中心申请另行组织采购。
本文下发后,如协议供货商相应的供货内容发生变动,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协议供货”栏目作相应更改,我局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空调供应商名单》
2.《复印机供应商名单》
3.《速印机供应商名单》
4.《公务车供应商名单》《公务车协议供货专
卖店》
5.《家具供应商名单》
6.《电器卖场(摄影摄像器材、传真机、碎纸机、
电视机)》《电器卖场优惠率》
7.《电梯供应商名单》
8.《一般会议供应商名单》
9.《印刷供应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