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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应急专家界定等有关事宜的复函(粤发改公资办函[2017]17号)-k66凯时

时间:2020-11-27阅读:938次
粤发改公资办函[2017]17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申请对“应急专家”做出释义的函》(粤公资交函[2017]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关于应急专家的界定
    所谓“应急专家”,是相对于正常抽取的专家而言,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正常的抽取行为已经履行,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已经确定后,因突发情况被迫更改、调整;二是在紧急情况下确定,经补抽取确定的专家,很可能会临时改变正常工作生活安排,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紧急赶赴评标地点。按照此原则,因正常抽取确定的专家无法按时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被迫在开标前2小时以内进行临时补抽确定的专家,均应视为应急专家。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合理安排抽取专家的时间,避免出现开标前无法按正常程序确定评标专家的现象。
同时,应急专家与应急专家库并无必然联系。应急专家库的设立,主要是方便招标人在紧急情况下能更快捷地抽取到所需要的专家。即使属于应急专家库的专家,正常情况下抽取确定的,也不属于应急专家;紧急情况下,即使不从应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也应属于应急专家。
     二、关于专家酬劳
近期专家酬劳给付行为屡次出现不规范现象,其中既有交易发起方执行规定不完整、不规范的原因,也有少量专家不自觉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评标评审酬劳。
专家酬劳收付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有关规定计算、给付和收取酬劳。
交易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定程序,不得将本应分别评标评审的项目合并为一次评标评审,也不得在评标评审开始前就有关酬劳问题征求专家意见。交易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在评标评审开始前就有关酬劳问题征求专家意见的,视为其有意愿与专家协商确定酬劳。
    在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就有关酬劳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认为所得酬劳低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确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不得以拒绝签名等手段进行要挟。专家拒绝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三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专家食宿交通等费用。
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食宿问题,交易发起方应当主动进行安排和服务。确因异地评标评审等客观情况无法提前进行安排的,专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下列标准范围内选择实报实销或者包干支付。
1.住宿费用。因评标评审工作实际需要无法在当天往返,必须提前达到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交易发起方应当承担专家有关住宿费用。专家如选择实报实销,可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按处级及以下住宿限额标准以内予以报销;如选择包干支付,一律按每晚400元标准计算。
2.餐饮费用。交易发起方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数日计算,并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进行包干支付或实报实销。
3.交通费用。不提倡专家自驾车前往评标评审地点。专家自驾车前往评标评审地点或无法提供公共交通有效票据的,视为选择包干支付,交易发起方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八条规定的交通补助费用标准给付交通补助即可,无需支付燃料、路桥等其他任何交通费用。
  
特此复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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