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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2号)-k66凯时

时间:2020-11-27阅读:575次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2019〕2号 颁布日期:2019-08-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定和办法
  (一)关于《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的清理事项。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二)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下同)对照《通知》有关要求,抓紧对本部门、本地区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清理和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填报清理情况。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填报本部门的清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汇总填报本地区清理情况,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填报的《清理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一)规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
  1.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除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之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间不受限制。
  2.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可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3.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项目,可以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后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公开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明确项目概算总金额、服务履行期限后编制采购计划,但服务履行期限不应超过三年。
  5.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
  6.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需进行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8.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三)明确采购文件领购要求。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潜在供应商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采购文件领购条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资格性材料等方式限制或者拒绝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公告中规定的采购文件领购时限,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提供采购文件领购时间应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17:3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采购文件的领购时间。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和纸质采购文件。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应免费提供;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鼓励免费提供。
  (四)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质疑函模板以及接收质疑的单位、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等事项。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供应商当面递交的,应当出具签收回执;供应商邮寄送达的,应当留存邮寄回执;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的,应当留存相关签收证据。
  16.供应商质疑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签收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
  (1)质疑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
  (2)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质疑答复后,同一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8.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19.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力度,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0.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按照本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清理和纠正,并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
  21.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0号)。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4日
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的名称 制定规定/开展做法的单位名称 规定/做法公布或实施日期 涉及的条款及条文内容 截至填报日期是否已完成清理 具体修改/纠正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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